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4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間某日至96年2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24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12號),判處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上訴後,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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