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雅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雅芳:㈠於民國98年1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26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易刑從略,下同),於98年5月11日確定。㈡分別於97年12月
2日、同年月8日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78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並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有期徒刑5月,經撤回上訴,於98年5月4日確定。㈢於98年1月6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6月29日確定。㈣於98年1月24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㈤於97年10月2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㈥於98年5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8年10月28日確定。㈦於97年9月30日、98年6月9日、同年月10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8年11月5日確定。
㈧於99年2月24日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9年5月24日確定。㈨於99年2月23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於99年7月23日確定。㈩上開㈡所示罪刑,自99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後,㈠至㈤、㈥至㈦、㈧至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358號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2年
4月、2年6月確定,現正接續執行中(不含拘役刑之執行部分)。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4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