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62號聲請人 梁東方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4樓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31樓之4法定代理人 高世華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