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德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德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阮德仁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9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30號更定其刑為5年7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35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66號駁回上訴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22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㈢、㈣、㈦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5月確定;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㈤、㈥、㈧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受刑人自97年10月7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
107年6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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