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務人 楊欣 即 楊秀玲 債務人 李進通
一、債務人李進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債務人楊欣即楊秀玲之戶籍地址已遷入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李進通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