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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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蔡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子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60977-3股票110002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60978-5股票11000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除 字第 40 號判決(113.12.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3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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