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楊銘齡
楊宗頤 被告 李澤緯
曾啟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李澤緯、曾啟暐所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4號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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