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菊仟代專業制服有限公司( 王峰祥 )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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