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戊○○
丁○○乙○○丙○○己○○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維昭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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