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壬○○
己○○子○○丙○○被上訴人丁○○
乙○○癸○○戊○○訴訟代理人庚○○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双彬 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