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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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