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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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一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0三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零玖佰玖拾貳元伍角,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零捌佰零伍元伍角,折合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元以下不計)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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