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90號聲請人 潘佑輔 相對人 李敏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再按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健行之程序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復按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5款、第57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家全字第35號假扣押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仟萬元之範圍內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依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99年10月8日對聲請人提起離婚等訴訟,有本院99年度家調字第1103號卷足參,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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