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謝燿燦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顏貴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台內訴字第09901498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