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鄧銘昌
相 對 人 大 城博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
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院迄無相對人以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051號本票准
許執行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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