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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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新北市石碇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銘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銘峰周銘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叁
仟叁佰伍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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