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新北市石碇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銘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銘峰 、 周銘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叁
仟叁佰伍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