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兼上二人
代 理 人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2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丙○○○○○○ 等
  兼 代理人 甲0000000 到 (詳報告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准予退裁判費。
法官
  依法准予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 陳奕達吳鳳琴 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參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相對人陳奕達、乙○○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拾參萬參仟壹
  佰參拾貳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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