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兼上二人
代 理 人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2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丙○○○○○○ 等
兼 代理人 甲0000000 到 (詳報告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准予退裁判費。
法官
依法准予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 陳奕達 、 吳鳳琴 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參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相對人陳奕達、乙○○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拾參萬參仟壹
佰參拾貳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