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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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黃如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參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如伶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439元,專案補償款5388元,共計新臺幣1582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廖美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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