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太曼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辰曜股份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陸仟捌佰零柒元│0000000││││嘉福│限公司大稻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