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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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台灣艾迪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德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二億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95年11月27日│81,900元│CA0000000││││限公司 陳江霖 │行員 林分行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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