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暫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約翰‧ 達布羅夫斯基 (JohnDabrowski)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蔡律 律師相對人NguyenNgocMyHuong兼法定代理人NguyenThiBeHai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本院109年度家調更一字第2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裁判確定前,未成年子女甲○○○○○○○(女,西元2013年5月24日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護照姓名為Surname:
NGUYEN,GivenNames:MYHUONGNGOC)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出境。
理由
一、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又法院受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國公民,於西元2012年間在越南認識越南籍女子即相對人乙○○○○○○,二人交往無婚姻關係,嗣相對人乙○○○○○○於2013年5月24日在越南生下女兒即相對人甲○○○○○○○。相對人甲○○○○○○○因聲請人為生父而取得美國公民身分,持有美國護照。2015年間,聲請人因相對人乙○○○○○○對女兒為身體及精神上虐待且從事賣淫工作而分手,詎相對人乙○○○○○○以金錢為條件,聲請人不從,遂拒絕聲請人與女兒見面。2018年間,聲請人據悉相對人乙○○○○○○嫁給臺灣人 陳耀南 ,住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聲請人已向相對人二人表示認領之意思表示,並向鈞院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NguyenNgocMyHuong之親子關係存在,並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親權人(109年度家調更一字第2號),爰聲請於本案裁判確定前,相對人甲○○○○○○○未經聲請人同意不得出境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二人護照、相對人甲○○○○○○○越南及美國出生證明、美國DNA親子鑑定報告等影本為釋明;又依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及外人居停留資料所示,相對人乙○○○○○○ 阮珍妮 為越南籍,其夫陳耀南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其與相對人甲○○○○○○○同於107年7月28日入境,嗣相對人乙○○○○○○於108年10月28日單獨出境後,同年11月2日以依親為由入境,迄未出境。依上,聲請人主張為恐相對人乙○○○○○○自行或委託第三人攜未成年子女甲○○○○○○○出國,致影響其與未成年子女甲○○○○○○○親權行使等語,尚屬非虛,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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