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號聲請人 王冠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免職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正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國稅局收入及財產清冊可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上述理由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免職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免職事件起訴,因起訴逾期,難認有勝訴可能(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是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奕超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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