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請人黃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OO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並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有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有為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之需要,因聲請人不諳法律,且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乃尋求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院審核決定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及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09年度家補字第116號案卷,認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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