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78號聲請人 林柏榕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及新、舊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捐助章程第9、24條,經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9月2日第九屆第八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內容核屬對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及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世界貿易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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