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2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巫依芳 債務人 李淳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
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李淳益於民國94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2,000,000元整、(2)2,100,000元整、(3)150,000元整,後又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借款新臺幣673,542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借款約定書及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共貳紙為證。
㈢嗣債務人李淳益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述利息起算日即
未履行,依上開借款約定書及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3,078,168元整,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㈣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42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991│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5%│││1元││3月15日起│││├──┼──────┼─────┼──────┼─────┼──────┤│002│新臺幣599195│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7%│││元││3月30日起│││├──┼──────┼─────┼──────┼─────┼──────┤│003│新臺幣86632│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7%│││元││5月15日起│││├──┼──────┼─────┼──────┼─────┼──────┤│004│新臺幣123243│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7%│││0元││3月15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991│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元││4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99195│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5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86632│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6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123243│李淳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元││4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