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石物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妤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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