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俞先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曾德水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