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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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上訴人 寧興宮 法定代理人 施峻山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韶瑋 律師被上訴人 吳鳴琴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上列一人 蔡麗雯 律師複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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