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46號上訴人 林夢珠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 簡大偉 被上訴人 簡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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