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乙○○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