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7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英宜 核發支付
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