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7號
原 告 陳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