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6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