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潘貞儀
潘建達
杜美連
一、債務人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貞儀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潘建達、杜美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2,07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貞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建達、杜美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06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2079元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172079元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172079元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年息1.40%001新臺幣172079元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2079元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