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23號聲請人 柯和成 相對人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柯和成(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代理相對人林美英(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處分如附表一所示財產,處分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帳號○○○-○○○○○○○○○號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伊配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01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伊為監護人。相對人之父 林盡 (下稱其名)於110年12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1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相對人、林盡之配偶 洪金雀 、子女 林勝雄林玉鈴林庭安林美滿 (下分稱其名)為繼承人,其等擬定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協議將系爭遺產分割如附表1「協議分割方法」欄(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所示。爰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01號宣示筆錄(下就卷
部分稱監宣卷)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之女 柯亞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等並於107年10月9日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有陳報狀可參(見監宣卷第52頁至第55頁),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則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已向本院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堪以認定。
㈡林盡死亡後遺有系爭遺產等情,相對人、洪金雀、子女林勝
雄、林玉鈴、林庭安及林美滿為其繼承人,繼承人均同意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並辦理繼承登記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13頁),堪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為真。觀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林勝雄除與其他繼承人依附表2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附表1編號1至11、16至32所示遺產外,雖尚單獨取得附表1編號12至15、33至37部分遺產,惟給付相對人相當金錢補償,則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對相對人應無經濟上之不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核與相對人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遺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在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應妥適管理,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不得挪為己用。又為保障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溫婷雅附表1:
編號財產內容權利範圍協議分割方法1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1.97平方公尺)89/9197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應有部分89/55182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29.18平方公尺)60/30350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應有部分60/1821003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4.07平方公尺)60/303504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82.21平方公尺)60/303505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49.51平方公尺)60/303506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28.03平方公尺)60/303507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1.75平方公尺)60/303508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60平方公尺)60/303509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18.02平方公尺)60/3035010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29.93平方公尺)60/3035011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3.84平方公尺)60/303501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68平方公尺)全部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105,256元13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7.15平方公尺)60/30350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497元14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8.91平方公尺)60/30350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211.48元15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72.58平方公尺)60/30350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9,178元16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6.24平方公尺)60/30350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應有部分60/18210017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2.39平方公尺)60/3035018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57.20平方公尺)60/3035019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0.41平方公尺)60/3035020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62平方公尺)60/3035021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1.94平方公尺)60/303502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9.66平方公尺)60/3035023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0.81平方公尺)60/3035024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57.27平方公尺)60/3035025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47.26平方公尺)60/3035026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00.36平方公尺)60/3035027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31.02平方公尺)60/3035028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38.93平方公尺)60/3035029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57.17平方公尺)60/3035030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1.81平方公尺)60/3035031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146.09平方公尺)60/303503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41.99平方公尺)1/3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應有部分1/1833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31.95平方公尺)1/3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1,139,880元34新竹市○○段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巷0○0號)1/3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427.66元35新竹市○○街00巷0號未辦保存建物全部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57,166元36新竹市○○里00號未辦保存建物全部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1,183元37新竹市○○路0段000號未辦保存建物全部全部分由林勝雄取得,林勝雄貼補林美英24,733元38新竹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981,200元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163,533元39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6,827,688元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2,804,614元40新竹市○○區○○○○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1,074,445元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179,074元41中華郵政(定存)2,718,334元由洪金雀、林勝雄、林玉鈴、林美英、林庭安、林美滿各取得453,055元附表2: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洪金雀6分之12林勝雄6分之13林玉鈴6分之14林美英6分之15林庭安6分之16林美滿6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