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務人 樊怡辰 即 樊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