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閩宏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人別欄被告姓氏「閔」及理由欄第四段第一行第13字「閔」均應更正為「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人別欄被告姓氏「閩」及理由欄第四段第一行第13字「閩」均誤寫為「閔」,應予更正為「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