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培瑜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培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培瑜經本院以原審認定其犯法定本刑最輕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第1項),量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亦有事實足認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0年9月10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11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加重強盜罪,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上訴本院在案,非屬短期自由刑,被告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係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得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