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信鐘 被告 林永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永博(被告 胡繼銘陳建良 部分另予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張新楣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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