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56號
原   告  楊富傑
被   告  李明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巷0
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形式上並無租賃契約,出租人
係訴外人 周綉娥 ,此有系爭租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至
12頁),是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其請求權基礎為民
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見本院卷第4頁),依前揭
規定,本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縱認原告係授權周綉娥與被告訂立系爭租約,原告實際上為
系爭房屋之出租人,本件亦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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