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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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09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兼送達代收人)

鄭穎聰

被告 廖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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