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5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564號
原告捷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明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