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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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順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38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G」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犯同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九十八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五號)。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莊順淑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其為警所查扣之仿冒「GG」商標之手提包一個,經鑑定係為仿冒商標之物,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莊順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又扣案使用「GG」商標之手提包一個,確屬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G」商標圖樣之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鑑定人 黃文通 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鑑定證明書、授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網路購物列印資料、託運單、帳戶交易明細表、蒐證照片二紙附卷為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