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佳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0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佳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05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亦有該中心所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