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陳慶傑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更正為「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受刑人陳慶傑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60年6月1日」,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年齡及出生年月日均誤載為「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