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21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