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告 羅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薇夢陳俊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第3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之「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倘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明確表明請求之金額為若干),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雖記載「壹佰萬元」,其事實及理由卻記載:「……向兩造即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提出各新臺幣一佰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另要求兩造相對人111年7月8日至112年3月31日前侵佔聲請人名下普重機車983-EQM所違規之罰單費用賠償繳納……」等語,是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是本件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3份),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倘係請求被告趙薇夢、陳俊廷為金錢給付,應明確表明請求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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