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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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聲請人 楊秉森 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相對人 陳玉梅 程序監理人 陳詩文 律師關係人 陳錦文 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
彭火炎 律師關係人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關係人陳錦文之代理人,應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另法官署名欄應更正為「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及第236條至第238條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是本件非訟裁定,自得依前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而為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