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惠玲 、 黃振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0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