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聲請人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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